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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道荣涉黑案成功“脱黑”

2019-12-23 杨照东 朱娅琳 字号

  河南鹿邑县的老农护树队涉黑案,在重审开庭前一日,公诉机关撤回了有关“涉黑”的指控,只保留了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等其他罪名。

  被告陈道荣的辩护人,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照东律师称,公诉机关撤回了对陈道荣等涉嫌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指控,这是一个举足轻重的举措。这个举措不仅保护了陈道荣等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鹿邑检法机关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工作作风。此案预示着高层开始纠正“运动式”打黑中存在的“黑打”现象。在近年来的打黑史上,公安机关以涉黑立案侦查的案件几乎百分之百最终被定黑,像此案这样一审定黑,二审发回后控方撤诉的案例实属罕见

  基本案情:

  鹿邑县曾经是全国造林绿化百佳县以及全国绿化模范县,但是也存在林地、林木权属不清,一些宜林地绿化率低,林木毁坏现象增多等情况。因此鹿邑县政府推行林地的使用权承包政策。

  陈道荣,生于1953年,文盲,住河南省鹿邑县任集乡任北村。2005年,他承包了任集乡任-辛公路两侧的种树权,2006年又承办了任集乡东半部十几个行政村生产路两侧的种树权,和各行政村签订了承包协议。之后,陈又承包了老任-张路两侧和胜利沟处各行政村所属的公路两侧的种树权。

  《周口日报》为此还撰文表扬陈道荣,称其改变了鹿邑县“有人栽树无人管,年年造林不见林”的局面。

  陈道荣为了种树以及防止偷树,成立了一支“护树队”。护树队的成员以村里五六十岁的农民为主,约定等树卖钱后,护树队成员提成15%。但是“护树队”出现了“打人”和“罚款”现象。

  公诉人意见

  根据案件一审时,鹿邑县检察院的起诉书称,2005年以来,被告人陈道荣利用其棉麻公司副经理、棉花厂厂长的身份和影响力垄断了任集乡所有柏油路两沿和黑河、李贯河河道的杨树种植权,通过贿赂部分行政村村支部书记的方式非法承包了任集乡东半部行政村方田地头的杨树,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权重不敢举报、控告。

  为维护其非法利益,陈道荣伙同被告人王心明网络各村闲散人员组成“护树队”,采取暴力、威胁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陈道荣、王心明为首,被告人陈道杰、代存银等人为骨干,被告人金孝军、陈祖乾等九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该团伙人数较多、骨干成员较为固定,配备有专门交通工具,等级森严,纪律严明,成员每年允许借支4000元,王明每月报销手机费100元。

  针对“毁树”群众,陈道荣或借用警犬,或出动所有“护树队”人员,要求不惜代价找到“毁树”的人,该打打,该罚罚;该团伙人员多次进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作案40余起,致3人轻伤,敲诈所得财物2万余元,陈道荣用其违法犯罪所得维持团伙的日常开支。

  案件进展

  鹿邑县人民法院在2010年9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道荣组织、领导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以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其中,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陈道荣不服一审判决,向周口中院提起上诉。周口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原判部分事实不清”发回鹿邑县法院重审。在重审开庭前夕,鹿邑县检察院撤回了对陈道荣“涉黑”的指控。

  在重审开庭中,杨照东、朱娅琳律师继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陈道荣犯有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进行了辩护。

  目前,此案尚在审理中。

  律师辩护意见

  一审中,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照东、朱娅琳律师担任了陈道荣的辩护人。针对陈道荣被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二位律师进行了无罪辩护。主要辩护观点如下:

  第一,从组织特征上来看。尽管“护树队”内部有着明确的分工和制度要求,但是这里的分工是基于种树、看树、管理树这一经济行为产生的分工,而不是基于实施犯罪而实行的分工。同样,他们的奖惩制度无一不是围绕着种树、看树、管理树的经济行为而制订的。陈道荣从来没有因为护树队员对毁树人的“打”、“罚”不当而处分他们,也没有因为护树队员对毁树人的“打”、“罚”有功而奖励他们。他所奖励的是树种得好、无虫、无草、管理得好的那些队员;他所惩罚的是那些迟到、旷工、怠于管理树木,导致树木虫多、草多的护树队员。由此可见,这样的一个组织是基于经营行为而存在,并不是为了违法犯罪而产生。因此这个组织是一个依法成立并合法存在的经济组织,而不是一个犯罪组织。

  第二,就经济特征而言。虽然按照部分被告人的供述,少数罚款用于了摩托车的加油、购买农药、除草剂等项目,但是基于护树队员与陈道荣之间是承包关系,护树队员最终从树木销售所得款中获得提成收入,并自行承担管理树木的成本这一客观事实,护树队员将所罚款项用于树木的管理亦属于个人消费支配行为,不能认为将该等罚款用于支持整个护树队的开支,因此不同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经济特征。

  第三,就暴力特征而言。公诉人在公诉书中反复强调陈道荣借用警犬威胁百姓,在摩托车的喷写“治安巡逻”字样震慑百姓,以敲诈和寻衅滋事的手段实施暴力行为。但是,事实表明护树队员的摩托车上所喷写的“治安巡逻”字样是应乡政府的要求为乡政府巡逻服务;借用警犬并非陈道荣个人借用,而是当地公安机关向警犬部队联系借用。为了能够找到毁树的人,借用警犬帮助破案的行为本身恰恰表明陈道荣等人通过合法手段解决纠纷的意识。该行为正当合法,无可厚非。如果将这一行为理解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暴力特征。那么,无疑将是对本罪的重大误解,甚至是对公民守法行为的亵渎与中伤。本案中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敲诈与滋事是否成立将在后面予以论述,在此辩护人要说的是,敲诈也好,滋事也罢,并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专利,如果无视组织特征、经济特征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要件的欠缺,仅以敲诈等违法犯罪的存在,即认定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暴力特征,这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结果一定是错误的。

  第四,关于控制特征。本案中,陈道荣应乡政府领导的要求,在无人响应承包号召的情况下,为了帮助乡政府完成林木承包的任务,被动的承包经营,并且其承包手续完备、合法。既然别人都不愿意承包,陈道荣的承包当然无垄断可言。

  迄今为止,除了陈道荣承包了东部行政村的林木以外,其他南、西、北三个方向的行政村的林木仍没有人来承包,这就说明了陈道荣没有以非法的手段控制这一行业。公诉人认为,陈道荣以贿赂的手段取得部分行政村方田路的树木承包权,因此是非法承包。我们认为这一认识是不正确的。陈道荣的承包经营符合政府部门的要求,符合政策法规的规定,主体合法、手续完备,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暂且不论陈道荣没有贿赂相关的行政村干部,退一步讲,即使他在承包过程中存在贿赂行为,该承包行为仍然合法有效。虽然在护树的过程中,陈道荣的护树队员与毁树的村民发生过冲突,存在着对这些村民的人身、财产的侵害行为,但是他们的这些侵害行为均因毁树这一特定原因而起,他们的侵害对象均是毁树或他们认为毁树的村民。毋庸置疑,陈道荣及他的护树队员从来没有伤害过与毁树无关的无辜百姓。这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中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控制特征有着天壤之别。

  综上,辩护人认为,无论是从组织特征、经济特征、暴力特征还是控制特征上看,陈道荣的护树队都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因此,陈道荣没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杨照东、朱娅琳律师在法庭上还指出,如何认定黑社会组织,除了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外,我们每个人的心中通常还有一个关于黑社会成员的形象标准。以往我们所见到的黑社会成员往往是年轻力壮、多有前科,其暴力行为多伤及无辜百姓。而本案中的这些所谓的黑社会成员平均年龄在50岁以上,没有一个人有过前科劣迹,所有纷争均因毁树引起,他们没有伤及任何一名与毁树无关的村民百姓。他们之所以加入了陈道荣的护树队,为的是树木成活销售后的30%提成,为的是养家糊口。如果把这样的一群人认定为黑社会,显然违背了立法的初衷,如果把这样的一群人按黑社会惩处,显然不足以服众。

  如何判断一个组织是否具有黑社会的性质,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太云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解释的解读”一文中讲得非常清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既不是指专门实施杀人、抢劫、强奸犯罪行为的犯罪集团,也不是指流氓恶势力团伙,它是指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与政府对抗的一股社会黑恶势力,是犯罪集团发展的一种高级形态”。“……在实践中,如果认为对专门从事某一类犯罪活动的犯罪团伙,犯罪集团的每一具体犯罪行为都判不了重刑,数罪并罚也不解气,想通过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来判处重刑的话,不仅背离了刑法规定的罪行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从长远看,也不会收到好的社会效果,对法制社会产生负面效应”。

  律师评析: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及经济的不断发展而伴随产生的一种犯罪现象。这种犯罪现象是和经济的发展有密切关系的。一些组织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以后,形成了一种公开或者半公开的对抗政府的势力,这是黑社会组织罪本质的东西。

  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过去的一些流氓恶势力、犯罪团伙在实施犯罪的同时人员不断壮大,经济实力不断地丰富雄厚,逐渐地发展成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当他们具备了相当的经济实力之后就开始挑战政府。所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仅仅对社会产生危害,也已经干扰了政府的管理体制。在境外,香港的14K党、日本的山口组,都具有半政治性的色彩。所以在我国对那些还没有发展成为真正的黑社会组织的,只是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实施严厉打击,将他们扼杀在萌芽阶段,是必要的。

  从黑社会性质组织来看,必须具备四个特征。从组织特征上来看,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从经济特征来看,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从行为特征看,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从控制特征来看,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打黑没有问题,每一位公民都希望国泰民安、安居乐业,所以作为律师,我们支持和赞成打黑。但我们反对的是打黑过程中的黑打现象,提倡和推动的是依法打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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