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而“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司法程序”又是这一制度中的重要问题。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即将召开之际,作为执业在司法第一线的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秉持以“个案推动立法”的精神,于2014年9月2日,邀请国内法学界、律师界20余位专家、学者、律师召开“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司法程序中的问题及完善”研讨会。
与会专家、学者、律师从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不规范的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现象着手,指出其对我国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的巨大负面影响,还从财政制度和立法等方面分析了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并提出了若干完善建议。在此,我们郑重向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司法程序的建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负面影响
参与研讨的律师首先和与会者分享了办案过程中所遭遇的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案例,与会者指出:在我国快速步入“财产社会”的背景之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不仅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个人财产权,而且对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有很大的负面影响,也动摇了老百姓对政府和法治的信心,引起国际社会对我国人权状态的抨击,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都有强大的摧毁力。在刑事诉讼中,它是继刑讯逼供、辩护难之后,最大的法治瓶颈,要站在司法文明的角度认识这个问题。同时,它也是引发我国正在经历的第三次大规模的海外移民潮的重要原因,不仅掏空了社会财富,也动摇了执政基础,应该引起高层的充分重视。
二、产生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现象的原因
与会者认为,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基于如下几点:
第一,从观念上而言,现在普遍存在“偏重人身权忽视财产权,重自由刑轻财产刑”的观念,没有把公民财产权的保障放到议事日程。
第二,我国还未建立完整系统的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程序的法律体系,现有的法律规定非常混乱,相互矛盾。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措施的定性不清,“涉案财物”的概念模糊,外延不清,导致公权力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扩张。
第三,批准手续行政化,没有建立严格的司法审查制度。涉案财物的保管、移送、返还、处置程序规定不足,内部管理混乱,容易滋生挪用、贪污等非法行为,群众反映强烈。
第四,现有立法违背正当程序、控辩平等以及程序公开等原则,使得相关措施完全在行政机关内部封闭运作,导致监督和救济不力。追责、惩罚制度缺失,办案人员缺少有效制约。救济渠道不畅,查封、扣押、冻结是行政机关采取的一种对物的强制措施,但是现有立法没有将其纳入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内,内部申诉和检察监督程序虚置,公民没有有效的救济渠道。
同时,与会者强调,涉案财物返还和罚没提留制度是导致以上问题的根本原因,应斩断办案机关的自身利益与案件之间的关系,真正实行收支两条线,建立独立的司法财物保障制度。
三、完善建议
与会者针对以上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完善建议:
第一,查封、扣押、冻结不仅是刑事侦查措施,同时也直接指向公民的财产权,是一种对物的强制措施,应该纳入到司法审查范围,由司法机关对其适用做事前和事后的审查。
第二,要加强行政强制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刑事诉讼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比一般的行政强制措施更为严厉,应该有更加严格的程序规定。但是行政强制法中相关的原则和精神可以为刑事诉讼立法所借鉴。
第三,在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立法和执法中,要坚持物权保障、司法审查和救济、正当程序、公开透明中立以及比例原则。
第四,严格控制“涉案财物”的范围,限于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财物。适用申请必须列出理由、范围、对象、期限等具体内容,并严格按批准的内容执行。规范审批程序,实行司法令状主义,由司法机关审查并决定适用相关措施,审批时要考虑措施的必要性、妥当性和最小损害性。细化搜查、扣押、涉案财物保管、移送、返还、处置程序,证据和贵重物品的保管要与一般涉案财物相区别。应由中立的社会专业机构完成涉案财物的鉴定、评估、拍卖。
第五,建立有效的内部追责、外部监督和惩罚机制,同时赋予公民充分的救济权,包括程序权、申辩权、诉讼权和赔偿权,应该将该措施纳入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
最后,与会者指出,加大反腐力度与严格规范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处理是高度统一的,只有严格界定后者的范围,规范其程序,才能依法、高效、长期地反腐。必须防止以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即以反腐为由,滋生另一种腐败。这样不仅会制造冤假错案,破坏生产力,还会增加社会对立面,严重阻碍我国的经济和法治建设。
鉴于此,我们强烈建议从司法财政制度、立法原则、执法观念、制度设计等方面,全面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司法程序,建构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此致
2014年9月2日
附:建议人名单(部分)
樊崇义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
姜明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
熊文钊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宪法与行政法硕士研究生导师组组长,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
刘广三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证据法研究所所长
冀祥德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所所长助理,法学系常务副主任,党总支常务副书记
赵 军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理事
刘 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
田文昌 京都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名誉主任,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曹树昌 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
杨照东 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诉讼部主管合伙人
邹佳铭 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吴立伟 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 彬 京都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杨矿生 中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及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石红英 中国法学会法制文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李新成 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
段建国 开物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