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5日,一场高规格的“刑事辩护论坛”在位于湖北省武汉市场的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隆重举行,京都律师事务所资深刑辩律师梁雅丽,受邀出席此次论坛,并以“专家辅助人出庭必要性分析”为题在本次论坛上作出了精彩主题发言。
这次“刑事辩护论坛”,是国内刑事辩护领域的一场学术盛会,来自全国法学界、实务界、律师界近三百名资深法律人士受邀参加了此次会议。
在此次论坛第三单元“庭审辩护的新问题”环节中,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梁雅丽作出主题发言人之一,以“专家辅助人出庭必要性分析”为题进行了精彩演讲。
梁雅丽律师在演讲中指出,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第一次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这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新发展。但新刑诉法中关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规定过于粗疏,缺乏可操作性,这也导致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此项制度的开展实施仍处于停滞状态。显然,这不利于我国公正司法的大潮流,也违背了这种制度创设的初衷。
梁雅丽律师认为,专家辅助人制度是我国司法鉴定制度迈向司法改革的新方向。针对鉴定意见,专家辅助人的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鉴定意见的解释和说明。从正面说明鉴定意见的生成过程,解释专业的科学原理、方法和技术手段以及与待证事实的相关性;第二,鉴定意见的质疑和评价。从反面质疑鉴定意见的可信性和可靠性,通过质证评价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但回顾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总体上偏向于大陆法系的司法鉴定模式,但与之又不完全相同,所以在制度方面存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做法是预先将鉴定权赋予特定机构,包括公检法机关、经司法机关授权的政法类院校、医疗事故处理委员会以及相关指定的医院等。
梁雅丽提出,尽管在司法实践中,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资格条件、中立客观义务、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质证范畴以及申请出庭决定程序等基本问题尚需明确,但这些问题的解决与应对更应来源于实践,如此才能细化完善该项制度,并保障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科学性和真实性。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落实,关键在于专家辅助人能够出庭,其目的是确保对方当事人从客观角度知悉鉴定意见的内容,保障诉讼各方的平等权利,树立司法的中立地位。我们应从司法鉴定诉讼化的视角,从控辩平等对抗的视角,重构、完善并从实践落实现行专家辅助人制度,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促进刑事诉讼案件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实现,从而达到还原案件真相、维护司法公正、创建社会和谐的最终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