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领域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025-85231119

国企输给农民工

2019-12-23 字号

王九川/

电话里传来不好的消息,我的一个客户、某大型国有企业的账上,刚被执行法官划走三百多万元。今年是执行年,多少理由也挡不住,何况这里还有农民工。

        官司在前年开打,诉讼主体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官办大学、民办大学等,有六、七家,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几种诉讼角色俱全,因为其中两家企业音信皆无, 法院只好公告送达,这期间一被告的老板又涉入刑事案件。诉讼中各被告还先后提出管辖异议、工程款鉴定和证据调取的申请,有的被告还提起反诉。这么多程序问 题,对那些参与该案的实习生来说,算是一个难得的全面领会民事诉讼法的机会。

        但有些事情却是教材里看不到的,比如诉讼中的农民工问题。这些农民工虽然在程序里没有地位,但参与热情远远超过其他人,他们的行动直接影响了案件的进程和结果。

        他们的雇佣者就是申请强制执行的某民营公司A,原来这家公司为某民办大学B租赁的校舍进行装修,校舍的产权属于我提供服务的这家国有企业C公司。装修后, 民办大学B未能获得相应的办学资质,一身麻烦,工程款分文未付,只给A公司留下一纸《付款协议》。不久,C公司将校舍租给另一家民营企业D,用于联合办 学,因为对方付不起房租,很快解除协议。一年后,经国资委批复,C公司将校舍无偿划转给某官办大学E,这所大学随后对该校舍再次进行装修。

        这里主要有三个民事法律关系:AB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形成的工程承包合同关系,后在履行合同中因为《付款协议》形成债权债务,BA有支付工程款 的义务;CD基于《租赁协议书》形成的租赁合同关系,该关系因租赁协议的解除而消灭;CE基于《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协议书》形成的财产转让合同关系。从 合同关系分析,C没有向A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就装修成果的占有来看,那也该由最终的受益人E给予A适当的补偿。可事实上C公司输了。

        案件背后有问题。我们几位被告律师在研究原告证据时发现,A公司的主要证据《付款协议》约定的只是预计支付数额,工程结算的原始材料也很少,不能证明 其提出的造价,所以原告的主张证据不足,而且工程款的数额也明显不合理,二十五天的简单装修,居然有三百多万元。另据了解,那位号称杰出民办教育家 老板,即B大学的实际控制人,和A公司老板之间可能有猫溺,这位要将B大学的部分钱款(来自学生预交学费和银行贷款)通过A公司转走,借以躲避债务,如果行不通,A公司可以咬住C这家大型国有企业,通过诉讼把C公司的钱拿到手,然后悄悄分赃。真是聪明的算盘。

        这说法可信,因为这不是一个孤立的案件,原来B大学将该校舍同时交给三家民营公司装修,A公司只是其中一家,基本事实经过极其相似,也是同样性质的合同关 系,另外两家工程造价分别是六百多万元和一千多万元,工期各为十八天和三十天。经过E大学自己委托鉴定,三项工程实际总造价不会超过四百万元,可是三份施 工合同履行后约定的付款金额计有两千多万元。很明显,这是那位办学老板和三家施工企业串通好的,超出的一千六百万元部分是非法利益。

        办学不成,欠债不还,学生家长、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不干了,这位杰出民办教育家四面楚歌,他控制的公司先后身陷一百零几起民事诉讼,债务高达1.2亿 元。三家施工单位便开始找政府,这时老板最需要农民工兄弟,而农民工也早急红了眼,最终和老板团结一致,到当地市政府和省政府上访。当地官员立即展开维稳 工作,安抚协调,同时紧急向北京有关政府部门发函,称B大学难以履行还款义务有可能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并有群体进京上访苗头。最终,农民工 们还是来到首都,惊动国务院。高层领导批示,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找几家企业协商解决,办学老板也被送进看守所,最终因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职务侵占罪获 刑。

        C公司和E大学,不愿在压力下钻进民企老板的圈套,再说哪能轻易把国有资产交出去,责任谁敢担当?面对这两个有背景的大单位,行政机关也无奈,只好听由各方打到法院。

        A公司和另外两家施工单位先后起诉,将B大学、C公司、E大学全部列为被告,后来CE又申请将D及其关联公司FG追加为第三人(后被裁定追加为被告)。其中C是最最有钱的,两千多万元的国有资产面临流失风险,公司老总很烦。

        三个原告企业,成功地将农民工兄弟的愤怒转移到这最有钱的国有企业身上,我发现他们对那所官办大学并不感兴趣,火力都集中到实力雄厚的C公司。去年冬 天,A公司的案件二审开庭时,有二十几个农民工坐在法庭静静旁听,没见任何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庭后,我们七、八个代理人走出法院大门,农民工们立刻围 上,指骂C公司的代表,要他表态,这位老兄一面应付,一面往前挪步,一位妇女扯住他,其他人也贴上身,气氛紧张。我一面劝解,一面打110报警,接电话的 警察很有经验,一听说被农民工围住,便问是不是欠工资的事。待警察赶到,我们这边也早散开了。农民工兄弟并不想对单位代表动手,这不过是在发出个信号:你 C公司不许让自己赢官司,将来还要把钱顺利交给我们,否则没完……听说一审开庭时,那场面比这还要大,几十位农民工围攻那位老兄,逼得他抄起一根棍子,背 靠法院门口的卫兵,准备自卫。

        这后面当有高人指点,在标的一千多万元那个案件的《起诉状》中,我就看到这样的结尾:使原告能尽快发放农民工工资,以免酿成新的社会问题。法官读到这 里,难免后背冒凉气,因为法院也有维护稳定的责任,农民工兄弟本来就苦,有点过激行动,法官不仅要理解,还需帮忙。于是我们输了。两个案件的两审和另一个 案件的一审(二审未结)都被裁决:由B大学支付工程款,由C公司、E大学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E大学无偿占有装修成果,应给予补偿,C公司对无偿划 转有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原告不同意做工程款鉴定,所以对被告的鉴定申请法院没有受理。另外,三原告主张的几百万元其他损失被驳回。

        据了解,法官自己对C公司法律责任的承担也不认可,但没有办法。在标的六百多万元那个案件的判决中,一审法官不慎露出真实的理由:本院认为,农民工的合 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农民工的工资应优先得到清偿。本案中,……B大学应依协议的约定给付工程款项。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争议的是工程款而非农民工 工资,农民工也不是诉讼主体,农民工和所在施工企业之间的劳动报酬纠纷是另一个问题,并不是该案的审理范围,施工企业是否清偿农民工工资与其是否该得到工 程款是两回事,从法律责任上讲,C公司和E大学没有给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农民工工资的优先清偿不该成为本案工程款支付责任认定的理由。在其他相关裁决文 书里,再没有见到这样的认定理由。只是审理法官与执行法官都口头表示,遇到涉及农民工的案子,相当慎重。

        三个案子三出戏,一个本子,除原告外,角色都是这几家,幕后的编剧和导演就是那位杰出民办教育家,除B大学、C公司和E大学外的另几名被告单位,实际 控制人也是他,但这些被告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他的刑期只有一年零十个月,早就自由了,也许正在手持获胜判决和那几家施工企业老板讨价还价。这狡诈的家伙 早就说过:即使有钱,也不偿还债务用别人的钱来发展自己C公司的国有资产,就这样一笔一笔地流过去。

        C公司的总法律顾问沟通,他叹着气说:钱划走就划吧,农民工要吃饭,社会要稳定,可我们国企的利益无故受损怎么办?这也是国家的钱,不重要吗?和那 被围攻的同事一样,他并不记恨农民工,只是无奈。这三个案件,两个二审结束不久,又进入再审,但愿能够改判,把那假借农民工之手偷走的国有财产要回来。

        国有企业是国家的,也是大家的,但割掉一块肉,大家里的每个人又感觉不到切肤之痛,何况在不少人看来,国企早就割了大家的肉,只是看不见刀子而已。所以,很多人做生意、打官司都要拽上国有企业,反正国企不会跑、不会躲。

        那几位老板深悟此道,而那位边捐款、边忽悠钱的办学老板,对国企、银行和学生家长更是通通不肯放过。但是,如果他能顺利贷到所需资金,也许不会那么疯狂地 敛钱、逃债;如果能获批成立新的民办大学,也许不会和那些半死不活的民办学校合作;如果北大、清华少一点贪心,拒绝合作办班,也许他不会轻易掘到第一桶 金;如果那些行政部门严格审批,他的学校也许不会在短时间内超常扩张……也许这些假设纯属多余,可能这位天生就不爱守规矩,多好的社会里他都要施展规避法 律的技巧。

        已经被几位依法拿走的国企财产,如果有一小半流到那些农民工的口袋里,也算是好事,但这是不可能的。农民工为活命钱奔忙、哭喊,那些官员和法官没有从根本 上解决问题的能量,但在小事上还是能有所作为,反正由国企兜底,暂时稳定了就好,为政府、社会分忧也是国企的责任,大家都能接受。


全国免费
咨询电话

025-85231119

15365101119

一键呼叫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