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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要充分考虑

2019-12-23 字号

朱勇辉  张琦/

近日,由笔者担任辩护人的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件一审宣判,被告人被处以缓刑,辩护取得良好效果。该案是一起多人涉嫌多次抢劫且数额巨大的共同犯罪案件,法 定量刑幅度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经过仔细分析案情,认为本案辩护除了从一般意义上对抢劫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之外, 要紧紧抓住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原则,充分考虑本案七被告人均是在校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重点从惩处方式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 正出发,结合史某的立功表现,确定了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思路。最终法院充分采纳了笔者的辩护意见,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史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 个月。通过本案的成功辩护,辩护人认为,根据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以及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 时,要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2006
21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005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伙同史某以及郭某、杜某、薛某、姜某、王 某等7人在北京市西城区等地多次抢劫共6起,涉案数额10954元,被告人陈某、史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公民 的财产权利及人身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触犯了刑法第263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多次抢劫公民财物,且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之规定,且系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接受被告人史某家属委托后,笔者经过认真阅读、分析全部案卷材料,听取被告人陈述,并通过被告人家属及所在学校了解了被告人史某平时的一贯表现情况。在综 合多方面因素后认为:第一,从犯罪构成上看,这个案件是一起发生在学生之间的未成年人犯罪,在犯罪动机上主要是为了寻求刺激,以强凌弱,以多欺少,满足未 成年人青春期特有的成就感,对财物的追求不是主要目的,故其主观恶性较小;在本案中被告人客观行为比较轻微,性质不恶劣;从犯罪对象和后果看,社会危害性 也较小。可以看到被告人的行为明显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抢劫。第二,本案被告人有诸多法定(或酌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在犯罪时未满18 周岁;在这起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初次犯罪;归案后除了主动坦白自己的犯罪行为,还积极检举揭发、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其他被告人,有立功行 为;悔罪态度诚恳;主动向被害人致歉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另外,被告人具备良好的监护、帮教条件。据此,笔者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庭审中充分论述了羁押刑与非羁押刑对于未成年人的意义,提出对被告人应当适用缓刑,以使被告人在继续接受教育的同时,行为得到矫 正。判决结果证明辩护思路得当,被告人及其家属也非常满意

通过本案,笔者深深体会到,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应当慎之又慎,尽量考虑教育矫正的效果。从心理发育的阶段看,青少年正处于青春期的特殊阶段,正一步步走向 社会,渴望得到社会的认同,但同时这个时期往往叛逆心里都比较强,辨别是非、区分良莠、自制的能力相对比较弱,极易受哥们义气影响,容易冲动而感情用事, 为了证明自己的价值,往往采取一些极端的方式。所以,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惩处一定要区别于成年人的犯罪,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及具体情 节,结合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的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只有这样综合考虑才能从根本上体现我国刑法的基 本精神,对失足的未成年人罪犯达到教育和挽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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