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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听建议的流感女”的罪与罚

2019-12-23 字号

杨照东/

据媒体报道,北京市第39例甲型H1N1流感病例患者:女性,21岁,中国籍。患者自加拿大多伦多乘坐AC031航班于6月7日抵京。6月9日出 现头晕症状,6月10日由其父陪同前往民航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当时腋下体温为36.3℃,未予处置。当日出现咳嗽症状,6月12日出现鼻塞、流涕症状,当 日到隆福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并转入地坛医院进行隔离治疗。该患者自加拿大抵京后,未按照健康建议卡要求,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一时间,网民们对该患者不自觉隔离而频繁出入公共场所的行为大加斥责,有人认为其道德缺失,有人认为其构成犯罪,甚至有人主张对其进行人肉搜索。很明 显,这名21岁的女患者(以下简称“流感女”)的行为已经使人们产生了恐慌和愤怒。和大多数人一样,笔者同样认为该女患者的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危害, 并应该为此付出一定的代价,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这究竟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责任,是道德范畴的?还是民事范畴的?抑或是像有些网民认为的那样,应该按照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大家都有着各自的认识。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笔者在此仅从罪与罚的角度,谈谈一己之见。

 

一、该流感女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03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 称“《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据此,认定患者构成本罪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方面条件:一是患者明确知道自己是突发传染病患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患者;二是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三是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三者缺一不可。下面,我们来看看“流感女”是否具备这三个条件?

1、是否明知自己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

从报道上看,流感女在入境的时候收到了《健康建议卡》,该卡上明确要求其在家中隔离一些时日。那么,收到这张卡说明了什么?收到这张《健康建议卡》是否就意味着她知道自己已经患有突发传染病(染疫人)或者可能患有突发传染病(染疫嫌疑人)?

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12条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时间根据医学检查结 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据此,如果已经染疫,检疫机关必将其隔离,如果疑似染疫,必将其留验。 而流感女在入境时,没被隔离也没被留验,她只是收到了一张《健康建议卡》,这充分表明入境时她既没染疫,也没疑似染疫。

据报道称,6月9日,她出现头晕,次日父亲陪其就诊,测试体温36.3℃,医生未处置,之后出现咳嗽、流涕,12日住院隔离。去了医院,做了检查,医生未 确诊其染疫或疑似染疫,未将其隔离,甚至未进行任何处置。作为一名普通人,她只知道自己患了病,至于患了什么病则需要医生的诊断。既然医生未诊断出染疫或 疑似染疫,流感女当然不会知道此时自己是否已经染疫或疑似染疫。

2、是否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

很明显,流感女入境时接受了检疫,并于检疫后收到《健康建议卡》。

笔者没有见到过《健康建议卡》,不知其具体内容,但顾名思义,建议卡上的内容一定只是建议隔离,不会是强制隔离。那么,没有按照《健康建议卡》的建议进行自我隔离,当然不等同于“拒绝接受强制隔离”。

6月12日流感女到地坛医院接受了隔离治疗。

至此,笔者认为,流感女没有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

3、是否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不要求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只要行为的实施足以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即可。《解释》中的“造成传染病传播” 包括造成病毒传播的实际后果,也包括造成病毒传播的危险。

流感女在发病初始没有自我隔离,多次乘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毫无疑问会造成流感病毒广泛传播的机会,存在着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

据专家介绍,甲型H1N1流感2009年3月发于墨西哥,原称“人感染猪流感”,是由变异后的新型甲型H1N1流感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通过飞 沫、气溶胶,直接接触或间接接触传播,临床表现流感样症状,少数病例病情重,进展迅速,可出现病毒性肺炎、合并呼吸衰竭、多脏器功能损伤,严重可导致死 亡。可见,这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传染病。

流感女的行为当属“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

从前述分析来看,流感女的行为仅具备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之一,尚缺少其他诸多要件,因此不能构成本罪。

 

二、该流感女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指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进出境人员及有货物、车辆进出境的单位和个人。流感女具备本罪的主体资格。

本罪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有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同时该行为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的严重危险。引起监测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不构成本罪。

卫生部2009年8号公告第2条规定:将甲型H1N1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如前所述,流感女多次出入公共场所,具备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这一要件。

那么,流感女是否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本罪中的“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一般表现为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包括染疫物或染疫嫌疑物)在出入国境时, 逃避或拒绝国境检疫卫生检查或必要的卫生处理。如前所述,流感女在入境时接受了检疫,虽然她没有按照《健康建议卡》的建议进行自我隔离,但鉴于《健康建议 卡》不具有强制效力,不属于检疫部门的规定,因此流感女的行为只是没有接受建议,而不是拒绝检查或必要的卫生处理,也就没有违反国境卫生检疫的规定。

关于本罪的主观方面,理论界有故意和过失两种不同观点。故意说又有两种意见,一说行为人明知自己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即可,不要求明知自己是染疫人或染疫 嫌疑人;二说行为人必须既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又明知自己是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过失说则认为,行为人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可能是明知 的,但对于会造成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有传播的严重危险则是一种过失的心态。

笔者同意过失说,但同时认为,行为人对自己是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必须是明知的。只有知道自己是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才可能存在应该预见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 见到可能传播病毒的危害后果,才可能存在虽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是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那么她(他)就有理由认为自己 是健康的人,就有理由认为自己不可能会传播什么病毒,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客观上有了传播或传播危险的后果,也属刑法上的意外事件,不存在过失的问题。如前 所述,在检疫部门没有对其隔离、留验的情况下,流感女有理由认为自己是健康的,在主观上她没有过失更没有故意。

因此,她的行为也不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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