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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案随笔

2019-12-23 字号

张小峰/

一、案情介绍

日前,笔者承办了一起刑事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怀疑其姘夫与陈某有不正当的关系,遂产生杀害被害人之念。2000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找 到被告人尚某病委托其代为雇凶杀死被害人,后经多次预谋被告人尚某、原某、陈某和杨某在20001222日到陈某家中,将陈某及其爱人和孩子全部杀 死。本起案件看似简单且造成三人死亡,属于重大的刑事案件,然而事情的发展却远远出乎我们的意料,该起案件经过二审法院二次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三次判处被告人原某、尚某、陈某死刑,目前被告人原某已经被羁押近9年,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

 

二、庭审纪实

在庭审的过程中,控方指控的主要证据是:被告人的口供及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等,并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庭审中辨方的主要观点为:

1、被告人原某有罪供述不能够排除刑讯逼供的情节,办案机关无法解释被告人身上的伤痕产生的原因及被告人集体指认刑讯的办案人员等问题,因此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人的口供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2、被告人原某有不在场的证据。根据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案发的当日原某在黑龙江省某村交农业税,且其在黑龙江时与其爱人有通话记录。

3、本案缺乏相关的物证。

1)、作案工具上,并没有在押的被告人的指纹,也没有血迹的显示,不能够说明在案的工具就是作案工具。

2)、根据现场检验报告显示,现场留下的鞋印与原某等被告人的差距很大,不能够认定是被告人所留。

3)、物证照片关于尼龙绳燃烧后的痕迹显示,由于尼龙绳燃烧后会成为团状,而不是保持原有的形状而成一条灰状,所以照片中灰状的痕迹显然与案件无任何关联性。

4、公诉机关在庭审中认定,被告人尚某是做飞机于1220日到北京转道去胜芳,但是卷中没有相关的飞行记录。

因此结合上述主要理由,辨方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主张法院无罪释放原某。

 

三、案件随笔

在笔者办理的这起涉嫌故意杀人的案件中,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两次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目前案件再次回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已于2009514日开庭,然至今没有结果。

在此,笔者疑惑的是发回重审的效用问题。既然在本起案件中发回重审的原因是一审法院的判决出现了错误,那么为什么一定要产生错误的法院来自己改正呢?因 为,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在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可以依法改判,那么二审法院为什么不改判?为什么反复的发回重审呢?这值得我们每 个人去思考。同时,如果一审法院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第一次一审的过程中已经宣告被告人无罪了,既然一审法院已经做出了有罪的判决,那么重复发回重审 的意义何在呢?笔者注意到,本起案件中发回重审后的判决与原审判决绝大部分是换汤不换药,其案件实体处理结果基本一致。原来上诉的仍然上诉,唯一变化 的是各被告人的羁押却在不断的延续,羁押的时间在增加。发回重审非但没有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反而使其遭到了严重的损害,严重的失去了人身自由,也 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使案件不断在审判程序中回旋,使被告人一直处于无限期的羁押之中,远远的超出了羁押期限,也使得当事人希望二审 法院主持公道的愿望落空,对法院的信任度下降,认为是官官相护告诉无门。法律是神圣的,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良性的社会秩序,可以一旦法律在人 们的心中降低,损害的不仅仅是法律本身,更是对社会,对司法机关威信的损害。当代社会少不了各种纠纷和刑事犯罪,解决方式也是多样的,然法律是解决纠纷的 最后的一道屏障,一旦这最后的屏障不复存在了,后果是非常可怕的。虽然说一个案件最多毁掉几个人,但是她却毁掉了司法机关的高大形象。

试想,如果二审人民法院能够在本案的事情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直接审结,宣告被告人无罪而不是不断的发回重审的话,那么最终的结果会是怎样呢?这也是 值得我们去遐想的,然现实终归为现实,被告人原某至今仍在羁押。杜培武、佘相林、赵作海因为真凶或者被害人再现,从而沉冤昭雪。而本起案件还在等待什么? 我百思不得其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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