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著作权限制
2019-12-31 字号
■ 刘铭 / 文
著 |
知识产权本身有局限性,如果过分强调对著作权利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也会有碍公众对作品的正当使用,有碍信息传播及文化事业的发展,不符合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初衷。著作权限制能够平衡作者权利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
对著作权的保护的限制或对这种保护的例外规定,限制了权利所有者在经济上利用其作品的绝对权利。有些限制是由社会政策(满足社会知识和信息的需要)所决定,还有一些限制则是因为必须从广众的利益考虑,保障有关作品的利用和传播。正如A.德尔加多.波拉斯指出的那样,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类限制均是在智力产品所涉及的三种相互竞争的利益之间,即在作者的利益、利用该作品的企业的利益和广大公众的总体利益之间寻求一种公正或合理的妥协。[3]
合理使用
1、合理使用制度历史 合理使用始于判例,最初源于1740年Gyles诉Wilcoxg案,该案提出“合理节略”的概念,法官认为,未经允许而节略使用人作品的权利不是一种法定权利,但由此创造新作品,给予保护。该“合理节略”应是“真实而合理节略”,“允许此类摘用在于其具有创新、学习和评论的意义”,而不承担侵权责任。1803年Cory诉Kearsley案,使用了“合理使用”概念,“合理使用”意味着对他人作品提供的材料有着完全的崭新的创造,由此而产生对公众有益的新作品。1911年在成文法中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英国版权法》第2条第一款规定:“用于个人研究、探讨、批评、评论、报纸登载等目的时,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不构成版权侵犯。并以此区别版权侵犯的相应规定。”。“合理使用”说法即导源于此。美国1841年Folsom诉Marsh一案中, Joseph Story法官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了阐述,形成著名的合理使用三要素,即判断合理使用需考虑“即使用他人的作品的性质和目的;引用数量和价值;引用对原作市场销售、存在价值的影响程度”。该案中关于“合理使用”成为美国立法的基础,并对各国著作权立法产生深远影响。在该案的影响和和推动下,美国法院进一步深化来自“合理使用”的普遍法则,形成了普遍的司法原则。[8
2、合理使用判断标准 《伯尔尼公约》第9条对合理使用作了原则性规定,允许以合理目的使用他人作品,需符合公平惯例。根据国际公约,关于合理使用制度“合理性”的判断标准称为“三步测试法”:即相关使用是就具体的特殊情况而言;该特殊情况下的使用没有影响著作权人对于作品的正常使用;该使用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关于合理使用“三步测试法”,《伯尔尼公约》第9条规定仅限于复制权,而没有涉及其他权利内容。《TRIPS协议》及《版权公约》将“三步测试法”扩展到所有著作权内容。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接受了从《伯尔尼公约》到《TRIPS协议》所规定的“三步测试法”。我国《著作权法》也体现了该制度。[9]
3、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 《伯尔尼公约》第10条第1款规定:“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包括以报刊摘要形式引用报纸期刊的文章,只要在正当需要的范围内,只要符合合理使用的惯例,就属于合法。”;第二款规定:“为了教学的目的,可以通过出版物、无线电广播或录音录像的方式使用文学艺术作品,只要这种使用是在正当需要的范围之内,符合合理使用的惯例。”第3款规定:“无论是以引用方式或摘要的方式使用作品,或是为了教学目的而使用有关作品,都应当说明出处和作者的姓名。各国著作权依此规定合理使用的标准和范围。
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强制许可设立的目的不同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的设立完全是从教育、信息和文化方面的考虑出发,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设立的目的是使人们有够适当地获得使用作品的机会。世界各国著作权法中都有关于法定许可的规定,其所涉及的权利包括表演权、录制权、广播权、汇编权等,尽管各国规定不一致,但都具有共同特征:主要涉及著作权人与邻接权人(作品传播者)的关系;使用的对象是已发表作品;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权益,并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法定许可为非专有权利,不得转让他人。[12]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编写出版教科书法定许可、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放节目法定许可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等5种情形。鉴于法定许可对著作权人损害转小以及网络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定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应适当拓宽。
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发表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权利的使用人,并把授权的依据称作“强制许可证”。[13]强制许可与法定许可不同,法定许可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需支付使用费用。强制许可则需经使用人事先申请,经授权并支付报酬。强制许可的对象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申请获得使用权的人应当首先向著作权人请求许可使用,著作权人拒绝授权许可使用后,才能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可以通过强制许可证的方式限制著作权人权利,确保公众接触、使用作品,起到促进社会政治、经济、科学与文化的进步,有利于平衡著作权人与使用人的利益,促进科学、文化事业发展。 不同法系关于著作权强制许可也有不同的取向,美国没有或较少规定法定许可,强制许可占重要地位;大陆法系一般同时采用法定许可与强制许可,以法定许可为主,强制许可为辅,以调整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间关于利用作品的关系。各国强制许可共同之处为:强制许可证是针对已发表的作品而言;强制许可证仅针对申请并获得批准的人行使;强制许可证权源于主管机关或特定组织按特定程序的审批,而非法律的直接授予。[14] 《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都作出了有关强制许可使用的规定,明确了发放强制许可证的基本条件、程序等。 强制许可证客观上促进了发展中国家文化的发展,但因实施强制许可证的条件过于严格,实践中很少采用,我国著作权还没有规定强制许可制度。
参考文献目录
[1] 李明德 许超.《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 2009 94 . [2] 李明德 许超.《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 2009 94 .
[2] 郑成思.《知识产权法》第二版 法律出版社 2008 352
[3] 德利娅.利普希克《著作权与邻接权》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2000 166 .
[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版权法导论》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9 89
[5] 德利娅.利普希克《著作权与邻接权》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2000 167
[6] 李明德 许超.《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 2009 95 .
[7]郑成思 《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 2008 353
[8]吴汉东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21
[9]李明德 许超.《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 2009 94
[10]李明德 许超.《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 2009 97 .
[11] 刘春田 《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55 111 .
[12] 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152 153 .
[13]刘春田 《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5 111 .
[14]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