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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普法 | 校园霸凌事件频发,未成年人利益如何保障?

2023-10-17 刘玲 字号

  近日,山西省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发生未成年人校园欺凌事件,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小学生赵某某(男,9岁)、晋某某(男,9岁)对同寝室同学孙某某(男,10岁)多次实施辱骂、殴打、霸凌等严重不良行为。

  无独有偶,再另一起福建福州的案例中,17岁男生经常被老师虐待,用牙齿咬、用皮带衣架鞭打、揪乳头等。其家长称,男孩班主任是一名95后老师,孩子是班长也管理宿舍,平时没管理好或无缘无故都会被老师打。

  被打的不止这位班长,其他同学也被老师打过,但敢怒而不敢言。目前该老师已经被开除。

  近期这两起事件引起社会公众关注,未成年校园霸凌、未成年保护法等相关话题引发热议,未成年人利益如何保障?

  一、案件中的男老师涉嫌虐待被监护人罪

  校园霸凌,一般指的是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行为。

  该案中的这名17岁男生是在学校内被男老师实施的虐待行为,虐待时间长,行为恶劣,后果严重,该男老师可能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的罪名,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学校有强制报告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这项制度,旨在早发现未成年人被侵犯的情况,从而迅速对未成年人给予保护。

  1.发现未成年人被侵犯,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报案或举报。

  2.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也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这些单位包括:

  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山西相应事件中,教育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学校作出了相应处置,实质上是强化学校的学生校园安全照看义务。

  三、遭遇校园霸凌,受害者家属如何维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校园霸凌,如果行为性质、损害后果已经触犯刑法,涉嫌犯罪,那么,受害人家属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启动刑事立案侦查程序,视施暴者年龄大小,依据不同梯度和实际伤害情况,追究涉案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尚未达到犯罪标准,仅涉及民事侵权,则受害人家属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受害人家属还可以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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