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刑辩律师梁雅丽受邀参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理论与实践”研讨会
2019-12-20 字号
2019年8月18日,为进一步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和发展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北京隆重举行。国内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梁雅丽受邀参加了此次研讨会,并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值班律师制度》做了主题发言。
在此次论坛上,来自国内的法学名家云集。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高铭暄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林维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王敏远教授、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左卫民教授、清华大学张建伟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冀祥德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顾永忠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李本森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研究院院长吴宏耀教授等来自全国各地法学界理论专家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公安系统的业务专家和律师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刑诉法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围绕新制度和新实践,刑事诉讼理论界、实务界产生了诸多学术讨论和实践创新。
梁雅丽律师在主题发言中,认为认罪认罚制度是防范被追诉人权益受损的风险发生和扩大,平衡控辩关系,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在权利保障制度的构建上,法律设置了值班律师制度以提供法律帮助,规定了送达、权利义务告知等知情权以保障程序正义和自愿性,赋予了被追诉人最低限度的程序参与权与表达权,以及规定监督权作为自我救济方式等。
梁雅丽律师认为,目前的值班律师制度的运行上,还有一些方面需要完善,比如:值班律师角色定位不清、值班律师的应尽职责未能发挥、值班律师的配套保障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
对此,梁雅丽律师提出,应当区分侦查阶段、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明确值班律师地位,针对性完成值班律师工作,并分别展开了论述。
(一)侦查阶段
接受指派的值班律师至少应在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一次,告知被追诉人其有权选择认罪认罚或者审判的权利,同时告知其认罪认罚的一般程序和相应选择会产生的可能结果,不应当故意放大或回避审判的风险。在侦查阶段选择认罪认罚,值班律师更应该严格把控标准,对被追诉人自愿性的审查标准应相较于其他阶段更高。
(二)审查起诉阶段
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给予在检察院值班的律师一定程度辩护权,拓展其法律帮助权,同时,制定值班律师强制执行标准,要求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追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前,必须完成会见和阅卷的工作,并将会见情况、阅卷情况出具法律意见载入《认罪认罚具结书》。
(三)审判阶段
在审判阶段应当指派在法院值班的律师介入案件,在这一阶段,设立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标准,法院值班律师不需要阅卷、不需要出庭,其任务重点是针对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作出判断。
其应在开庭前与被追诉人会面,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咨询,同时告知被追诉人所享有的权利,根据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标准针对案件出具相应法律意见。通过在不同阶段的值班律师的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并将不同阶段值班律师的法律意见提交法庭,并最终写入判决,这样可以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起到多重保险的作用。
最后,梁雅丽律师认为,只有通过程序保障律师介入案件的权利,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才能真正解决好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被追诉人的有效辩护的问题。